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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签证代办,护照办理咨询 热线电话 13574155035 24小时不关机 QQ号码:897004698 联系人:刘小姐 地址:湖南省旅游局院内三办公大楼二楼

常山办理入台证指南 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一、大陆居民赴台
    (一)因私赴台
    1、受理机关
    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有效的人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人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应邀赴台:
    (1)应邀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管理经贸交域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重要性商洽、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行任务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一)台胞定居
    为方便您办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来湘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本省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本人或本省亲属能自行解决住房及生活费用;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2、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及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提交书面申请。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提交与申请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在台孤身一人的还须提交:
    ①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
    ②与大陆亲属的关系公证证明。
    ③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④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申请夫妻团聚的还须提交,
    ①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证明。
    ②大陆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台湾居民办理签注
    签注分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简称来往大陆签注)和台湾居民居留签注(简称居留签注)两类。
    申请签注可向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设有专门出入境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70周岁以上的;
    1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12、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申请签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照片一张;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以上第4条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指: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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