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需申领护照 (一)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近期正面2寸免冠半身彩色证件照片,背景白色,光面相纸,48×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同规格照片1张。 2、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以供核对。 3、下列登记备案人员还需提交有管辖权的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1)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千部; (2)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涉密人员、财务主管人员; (4)国务院有关部委商公安部规定的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门工作人员; (5)中央在湘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湘单位确定的要求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二、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 持照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换发、补发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核发、补发。 1、持证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延期的有效时间自护照有效期截止日算起。 延期的签发日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原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 2、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公安机关予以换发;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3个月后,可以申请换发; (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办理换发护照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发照机关,则需要与原发照机关核实后换发护照。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3、护照的补发 (1)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原发照或现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审批工作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护照。 (2)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或在原发照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及时补发护照。 三、签发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受理申请: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确认。 3、审批申请: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签发护照: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接收各市、州报送的申请资料数据后,制作并签发护照。 5、领取护照: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领护照,也可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亲自领取。 四、护照加急 护照受理、审批签发机关对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结。“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况。: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每证200元;加注20元/项(次) 换发:每证200元;加注20元/项 (次) 延期:20元/项(次) 补发:每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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